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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必看知识点附2021年成人高考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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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0-10 浏览:次 作者:麦优教育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必看知识点附2021年成人高考真题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

(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是按照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主体范围的不同来划分的。一般认为,保护国家利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律为公法。保护个人利益,调整公民之问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二条对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做了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为财产的支配和流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具有直接的财产利益内容。它可以分为支配型财产关系和流转型财产关系。支配型财产关系是决定一定的财产利益归谁所有、归谁支配的关系,包括了民法中的物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

流转型财产关系是反映一定的财产利益移转的状态的关系,在民法中表现为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支配型财产关系与流转型财产关系彼此联系,互为作用,支配是流转的起点,有支配权,才能实现流转,而流转的目的和结果,又是形成新的支配关系。因此,支配型财产关系是流转型财产关系的起点和归宿,而流转型财产关系则是支配型财产关系的运动形态。因此,民法学上把物权关系叫做“静态财产关系”,把流转型财产关系叫做“动态财产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其特征如下:(1)人身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人身关系,也有领导被领导、管教被管教等支配和从属关系。与这种关系相异,作为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其地位平等,彼此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2)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特定的精神利益,在这里指的是存在于人身之精神上的利益,即非物质的利益。这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重要区别之一;(3)人身关系与其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由于人身关系反映着存在于人身之精神上的利益,这种精神利益自然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具有专属性。

二.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一)概念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制定方式和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民法的渊源不仅是当事人确立基本民事行为准则的根源,也是法院裁判案件时寻求可作为裁判基准的法律规范的根源。

(二)民法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我国不同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制定法是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主要有:(1)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就法律来说,又可分为:①民事基本法,是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的法律,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现阶段,《民法通则》处于基本法位置。民法典制定后,民法典则是基本法;②民事单行法,是就某一基本民事制度加以规定的法律,如合同法、继承法等;③民事特别法,是就某一基本民事制度中的某种具体制度加以特别规定的法律,如公司法。(2)地方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自治机关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制定、发布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等,其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也是我国民法的渊源。(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包括发布在审判工作中适用某种法律的具体意见,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是我国民法的渊源。

2.习惯法

法律有成文法与习惯法之分,除成文法之外,世界各国大抵也都承认习惯法是民法的渊源。我国认为,经国家认可的习惯,即习惯法具有民法渊源的效力。例如,房屋典当在我国已有较长的历史,民国时期制定的民法典将其明确规定为成文法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民法典,房屋典当就变成了习惯法规则。

(三)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民法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指民法对哪些人有法律效力。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对于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另外,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但是,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2.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民法持续地保持其法律效力。民法通常从公布施行之日起生效,但也有公布之日与生效之日不一致的情况。民事法律废除时停止效力。民事法律的废除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明文规定废除,二是新法改废旧法原则,新法颁布施行,旧法即废除。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3.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内适用。由于制定法律的机关不同,民事法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也就不同。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水,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例如,我国的驻外使馆、领馆,我国在境外的船舶、飞机等。

第二,凡是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所颁布的法规,只在该地区内发生法律效力,在其他地区不发生效力。从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看出,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为原则,即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中国法律。

(四)民法的解释方法

1.民法的类推适用

民法的适用,指运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活动。

民法的类推适用,指在运用民事法律规范裁决具体民事案件时,由于没有可以适用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因而比照最相类似的法律规范或者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判的活动。

2.民法的解释

(1)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释法律之意义内容。解释法律,应尊重法条文义,始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其安定性价值。

(2)体系解释方法。是指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编、章、节、条、款、项之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其规范意旨之解释方法。

(3)立法解释,又称沿革解释,或历史解释。系指探求立法者或准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立法史及立法过程中之有关资料,如一切草案、审议记录、立法理由书等,均为法意解释之主要依据。

(4)扩张解释和目的性扩张。前者指法条文义过窄,不足以表示立法时之意思时,在可能的文义范围内扩张其文义,以求正确解释法律的内容。后者为根据立法目的将法条做超出可能文义的解释。

(5)限缩解释和目的性限缩。前者指法条文义过于广泛,不合立法者本意时,对法条外延加以限制性解释。后者指法条文义涵盖某一案型,而该案型本不该在此条文范围内,而对这种案型加以排除的解释。

(6)合宪法解释,指按宪法及阶位关系较高的法律来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以求得体系的一致。

(7)当然解释,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规范目的的衡量,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者更有适用理由,而径行适用该法律规定的法律解释方法。

(8)所谓目的解释,指以法律规定目的为根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9)比较法解释,指引用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作为解释材料来解释本国法律规定的意义和内容。(10)社会学解释,指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着重于社会效果预测和目的衡量,在法律条文可能文义范围内阐释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期限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

1.划拨

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类型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其最高期限为:

居住用地7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工业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大家在记忆的时候只需记住70年、40年的情形,其余均为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期限届满

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但是,若承包人不继续承包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承包人不能继续承包的,则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承包人放弃承包权的——交回承包土地的

3.提前收回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而原始取得

这种取得承包经营的方式,需要当事人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为之。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

2.因转让行为继受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互换,当事人转让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转让、互换合同生效时起受让人取得承包经营权,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一)退伙的概念及形式

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韵行为。

根据退伙的原因,退伙可分为三种形式,即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

第一种退伙形式:自愿退伙。

自愿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指合伙人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47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种退伙形式: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又称强制退伙,是指当某合伙人出现除名事由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使其丧失合伙人资格。

《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执

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种退伙形式: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然退伙:A.作为合伙人的自 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8.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D.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E.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let为退伙生效日。

(二)退伙的效力

其一,退伙后,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

其二,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应当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其三,退伙人对合伙亏损的分担。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其应当分担的比例分担亏损。

其四,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退伙人在退伙前是合伙人,如果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就加重了未退伙的合伙人的负担,而且还可能发生利用退伙逃避合伙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三)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l4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参加,即必须是多个人的集合。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l6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以便于与合伙企业交易的人了解该合伙的类型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合同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事业,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这里所说的“事业”包括各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行业,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行业。

我国关于合伙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两部法律中。以适用法律的不同为标准,合伙可分为两种类型,合同型合伙和企业型合伙。所谓合同型合伙,是指根据合伙合同形成的合伙,该类型合伙虽然有两个以上的人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但是没有合伙名称,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为一个组织体,组织松散;或者是临时性的i其性质属于合伙合同,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合同型合伙适用《民法通则》。所谓企业型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该类型合伙具有字号,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一个组织体。企业型合伙适用《合伙企业法》。

无论是合同型合伙还是企业型合伙,都存在一些共同的规则,例如都需要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都需要订立合伙协议,都需要共担责任和风险等。但是,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一方面,企业型合伙具有字号、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一个组织体,具有较强的团体性,可以成独立的民事主体;合同型合伙并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性质上不过是一种合同关系。另一方面,两者在设立的条件、持续性、是否建立商业账簿、合伙的解散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区别。本书讨论的合伙是以《合伙企业法》为依据的企业型合伙,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六.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

法人的清算,是指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即将终止的法人财产,了结其全部法律关系的活动。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可见,清算为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清算中的法人与清算前的法人具有同一人格,只是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受到清算目的的限制而已。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是指负责清算事务的组织,一般由法人的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的主要任务是清理法人财产、了结现存事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移交剩余财产。

清算终结,由清算组向法人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办理注销登记后,法人即告消灭。

七.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

法人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的合并、分立以及活动宗旨、业务范围等重要方面的变化。法人可在履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进行变更,以此分散经营风险,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法人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法人组织形式变更是指法人从一种组织形式变更为另一种组织形式,如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法人组织体的变更

法人组织体的变更主要包括法人的合并和分立。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并办理变更登记。

(3)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除了上述组织形式、组织体变更外,法人的变更还包括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变更。法人这些重大事项的变更,都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否则对外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八.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的时间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法规的限制

由于设立法人的法律规定不同,各种法人享有的能力也不相同。例如,《公司法》赋予公司享有的权利能力并不适用于社会团体法人。每个法人的社会职能不同,它也只能享有法律依据其社会职能规定其享有的权利能力。

(3)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存在差异

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其局限性,并且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肉容也各有区别, 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九.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能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机关法人包括权力机关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和军事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只有在为行使职能的需要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时才称为法人,它以法人资格进行民事活动时,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机关法人的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机关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其独立的经费承担。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无须经过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

十.法人机关

(1)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其意志是通过法人机关来形成,并通过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表示出来的。法人机关的特征是:

①法人机关设立的依据是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

②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

③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④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

由单个的个人形成的法人机关称为独任机关,如厂长、经理;由集体组成的法人机关称为合议制机关,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2)法人机关的构成及法定代表人

各类法人的机关并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法人的权力机关,又称决策机关,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的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法人的执行机关,是法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职权是执行权力机关所决定的事项,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法人的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某企业的厂长、经理,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等。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当自然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从事法人的业务活动时,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只是法人这一民事主体的代表。

十一.监护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被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法律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监护的设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的设立有两种方式,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的亲属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指定监护,是指在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由有关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指定一定范围的亲属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

3.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对其监护人分别做了规定。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有关组织的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应依照《民法通则》第l6条第2款规定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同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是数人的,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同--N序中的数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与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规定相同。

4.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这是监护人的首要任务。监护人在Et常生活中应当注意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状况,防止被监护人的人身受到自身或者外力的伤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在监护法律关系中,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他们往往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所以,监护人应当照顾好被监护人的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保护好被监护人的财产,在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监护人不仅应当保护、照顾被监护人,还应当管理、教育未成年的被监护人,防止他们对他人、对社会造成损害,并让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是监护人的一项重要职责。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理其进行一切民事活动。被监护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他们只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必须由监护人代理,或者经监护人同意才能进行。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当被监护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涉讼时,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7)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十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法律赋予所有的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这并不等于任何自然人都有能力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若要参加具体的民事活动,取得实际的民事权利,还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这种能力往往取决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即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意思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而意思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相关。民法在赋予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同时,确认具备一定年龄、精神状况的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民事活动,而不具备一定年龄、精神状况的自然人不能独立参加民事活动或者只能参加一定范围的、与其心智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

自然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达到一定标准。所以,民事行为能力因人而异。自然人因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行为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被限制

对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限制。例如,精神病人可以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其恢复健康以后,应该依法取消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我国《民法通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

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人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二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为l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以自己的劳动取得固定收入或较稳定的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那些虽然有较为稳定的生活来源,但并非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如靠父母留下的巨额遗产生活的人,仍然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的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

一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民通意见》第3条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民通意见》第4条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其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

一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来说,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的最初阶段,智力水平普遍较低,一般难于进行民事行为,故将他们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具有综合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由于心智丧失,不具有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从保护他们的自身利益出发,法律规定他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并不能一概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只要有利于本人且没有损害社会利益,应认定为有效。如《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问答题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

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凡在中国领土、领海、领空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用中国民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其他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公民、法人两种情况。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如外国使领馆人员享有民事豁免权时,不受所在国民法约束。法人分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在中国境内的民事活动原则上应适用中国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不适用所在地法律的,应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2、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意志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这种意志内容实质是国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利不允许放弃,否则即为失职、渎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任意性,民事权利可以放弃。3、调整原则不同。强制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民法以自愿原则为核心。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的民法原则,即适用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但劳动法对劳动关系无特殊规定的,劳动合同适用民法规则。

(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民法是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商法是补充民法的单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由于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和一系列的相关行为,商事活动本质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商法规则是民法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的具体化,其依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所以,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但是商事交易毕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民法规范未做具体规定时,应以商法补充,商事规则要优先于民法适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保护的民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具体表现为:

(1)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

(3)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人身关系主体牌平等地位。

(2)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3)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

(4)人身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与物质利益相联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依据。

四、什么是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包括下列含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

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起初意愿。

2、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对的。

(三)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财产或劳务时,应按价值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取得利益须付出代价。

2、在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师上大致相当,不得在经济上显失公平,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赠与。

3、当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动时,各方均应取得相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财产价值予以补偿。

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四)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五)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所谓法律要作广义的理解:第一、法律包括民法,也包括与该项民事活动有关的民事单行条例、法规等。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时,应遵守国家政策。

五、债权

1.债权让与特征:非要式性;无因性;处分行为。(基础行为即使有瑕疵,也不影响让与行为本身效力)

不得让与的债权: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用、委托、租赁等合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作为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B、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C、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无规定,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或其代理人(通知到达是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的时间不得晚于债务履行的时间。

3.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A.内部效力:

法律地位的取代;从权利随之移转;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债权多重让与的法律效力,即让与人将债权让与给一人之后,又就同一债权重复让与给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债权让与合同效力和债权的归属问题(处理原则:有偿让与的受让人应当优先于无偿让与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全部让与中的受让人优先于部分让与中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已通知给债务人的债权让与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的让与)。

B.外部效力: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通知的时间不得晚于债务履行的时间;

表见让与: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受让人向债务人请求,债务人拒绝给付,债务人是否构成对受让人的违约构成。

受让以债务人拒绝履行,能否向原债权人主张违约不行,此时原债权人已脱离债的关系。原债权人只在转移债权本身有瑕疵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若已放弃对原债权人的抗辩,能否以原来的抗辩对抗受让人不能,主权利转移,若放弃,实质上也放弃对新债权人的抗辩。

4.债务承担

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真题

第 I 卷(选择题,共70分)

一、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体现的民法基本原则是   (   )

A.公平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平等原则

D.自愿原则

答案解析

[答案] 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下列选项中,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是   (   )

A.水流

B.土地

C.轮船

D.房屋

答案解析

[答案] 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国家所有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3.4月1日,张某将一把小提琴借给刘某。4月5日,张某询问刘某是否愿意买下该小提琴。4月6日,刘某表示愿意购买。4月7日,刘某向张某付款。刘某取得该小提琴所有权的时间   (   )

A.4月1日

B.4月5日

C.4月6日

D.4月7日

答案解析

[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所有权的取得时间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小提琴一直在刘某手中,双方在4月6日达成合意,当天所有权发生转移。

4.下列选项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

A.居住权

B.抵押权

C.留置权

D.质权

答案解析

[答案] 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用益物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

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5.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是   (   )

A.形成权

B.支配权

C.抗辩权

D.请求权

答案解析

[答案] 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事权利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6.用他人的面粉做成馒头,该馒头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   (   )

A.混合

B.加工

C.受让

D.附合

答案解析

[答案] 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加工的概念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

7.王某外出旅游,后下落不明。王某父母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的期限,是王某下落不明之日起满   (   )

A.6个月

B.1年

C.2年

D.4年

答案解析

[答案] 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宣告死亡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8.甲的父母在甲与乙结婚后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该房产应为   (   )

A.甲个人所有

B.甲与父母共有

C.甲、乙共同共有

D.甲、乙按份共有

答案解析

[答案] 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婚姻财产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该房产虽然是在婚后购买,但是出资人是甲的父母,而且登记在甲的名下,所以该房产为甲所有。

9.某茶庄将普通茶叶谎称为名贵茶叶,高价卖给顾客。该茶庄的行为构成   (   )

A.重大误解

B.显失公平

C.胁迫

D.欺诈

答案解析

[答案] 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欺诈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10.甲、乙系表兄妹。二人隐瞒该事实,登记结婚。甲与乙的婚姻   (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解析

[答案] 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无效婚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法律中常见的婚姻无效的原因主要有: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

11.下列行为中,可以由他人代理实施的是 (   )

A.收养子女

B.签订合同

C.订立遗嘱

D.登记结婚

答案解析

[答案] 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代理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凡依法律规定,或依法律行为的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

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设立遗嘱、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的履行,等等。

12.某车站未及时清理湿滑的地面,致使乘客秦某滑倒受伤。秦某的损害应由(   )

A.秦某自行承担

B.秦某与车站管理者各承担一半

C.车站管理者承担

D.车站管理者依公平原则分担

答案解析

[答案] 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公共场所的侵权责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3.下列选项中,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    )

A.空调与吹出的冷风

B.房屋与房屋的门窗

C.电脑与配套的鼠标

D.果树与掉落的果实

答案解析

 [答案] 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孳息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孳息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

息和法定孳息。

14.甲对同事乙心怀不满,向其他同事发送电子邮件,捏造乙有生活作风问题,同事议论纷纷,

致乙精神压抑。甲侵害了乙的   (    )

A.隐私权

B.名誉权

C.姓名权

D.荣誉权

答案解析

[答案] 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名誉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人格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15.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为此支付报酬。该合同是   (    )

A.承揽合同

B.中介合同

C.技术咨询合同

D.技术服务合同

答案解析

[答案] 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中介合同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

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6.甲在父亲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不幸离世。甲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转由甲的继承人继承。该继承属于   (    )

A.遗赠

B.转继承

C.代位继承

D.遗嘱继承

答案解析

[答案] 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转继承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17.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权占有的是   (    )

A.保管人的占有

B.善意第三人的占有

C.留置权人的占有

D.承运人的占有

答案解析

[答案] 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无权占有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换言之,凡是具有占有的物权、债权、亲权等权利,均为有权占有。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亲权)。

18.产品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应当承担   (    )

A.公平责任

B.过错责任

C.过错推定责任

D.无过错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无过错责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危险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19.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   (   )

A.继承人的同事

B.继承人的岳父母.

C.继承人的配偶

D.继承人的兄弟

答案解析

[答案] 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遗嘱见证人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0.下列选项中,不得抵押的是  (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海域使用权

C.土地所有权

D.生产设备

答案解析

[答案] 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财产不得抵押的情形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根据《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的期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

A.6个月.

B.1年

C.2年

D.5年

答案解析

[答案] 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赠与的撤销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行使赠与的撤销权的时间是一年,一年时间起算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起算。

22.民事主体因人格权受到侵害产生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是  (    )

A.请求停止侵害

B.请求赔偿损失

C.请求排除妨碍

D.请求消除影响

答案解析

[答案] 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人格权受到侵害的请求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典》第995条对人格权请求权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近亲属的是  (    )

A.祖父母

B.姑姑

C.兄弟姐妹

D.配偶

答案解析

[答案] 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近亲属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近亲属一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4.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    )

A.招股说明书

B.基金招募说明书

C.债券募集办法

D.运行中的自动售货机

答案解析

[答案] 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要约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5.甲奋不顾身将落水的乙救上岸,自己因此受伤。甲与乙之间形成(   )

A.侵权之债

B.合同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解析

[答案] 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无因管理之债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

成的债的关系。

26.甲将汽车借给乙,乙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丙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乙应负全责。丙的损害应由  (    )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乙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交通事故责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出借机动车原则上不用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车主将车辆借给乙使用,并没有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7.甲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是  (    )

A.承租人乙

B.甲的邻居

C.甲的同事

D.甲的好友

答案解析

[答案] 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优先承租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租期届满后,租客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28.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是  (    )

A.非婚生子女

B.养子女

C.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D.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答案解析

[答案] 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遗产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一般没有继承权,法律规定的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婚生

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9.村民吴某有两名子女。吴某生前所立遗嘱指定其哥哥为遗嘱执行人。吴某的遗产管理人是  (    )

A.吴某的哥哥

B.吴某的子女

C.村委会

D.民政部门

答案解析

[答案] 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遗产管理人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30.甲咨询公司与乙物业公司签订一份测温仪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效力为  (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答案解析

[答案] 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合同效力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包括:(1)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2)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3)合同的标的和内容都必须合法。(4)必须是互为有偿的。(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1.张某因公牺牲。下列财产中,不属于其遗产的是  (    )

A.单位发放的抚恤金

B.张某的电脑

C.张某的汽车

D.张某的图书

答案解析

[答案] 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遗产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

32.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人损害,营运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事由是  (    )

A.第三人过失

B.第三人故意

C.紧急避险

D.战争

答案解析

 [答案] 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核事故责任划分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典》第1237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运人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3.王某在与李某结婚后不久突发疾病去世。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共计30万元。王某父母尚健在。该30万元中李某有权获得  (    )

A.15万元

B.20万元

C.25万元

D.30万元

答案解析

[答案] 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遗产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遗嘱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指定的人。若没有指定的,遗嘱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共有财产30万元中只有15万元是王某的遗产,这15万元由李某、王某父母三人均等继承。

34.甲向乙采购一批野山 菇并预付了货款。履行期届至,甲下落不明,乙将该批野山菇变卖后,将所得款项提交给当地公证机关以替代履行。乙的债务消灭的原因是  (    )

A.抵销

B.混同

C.提存

D.免除

答案解析

[答案] 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提存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

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35.甲生前先后立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代书遗嘱等四份有效遗嘱,但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甲的遗产继承应依  (    )

A.自书遗嘱

B.代书遗嘱

C.录音录像遗嘱

D.公证遗嘱

答案解析

[答案] 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遗嘱效力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遗嘱内容出现冲突时,按照立遗嘱的先后顺序,在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其效力会

按照最后一次立的遗嘱为准。

第 II 卷(非选择题,共80分)

二、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6.简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要点:

(1)平等保护原则。(2分)

(2)物权法定原则。(2分)

(3)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3 分)

(4)物权客体特定原则。(3分)

37.简答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答案要点:

(1)一方获得利益。(2分)

(2)他方遭受损失。(2 分)

(3)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分)

(4)没有合法根据。(3分)

38.简答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案要点: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2分)

(2)行为具有关联性。(2 分)

(3)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3 分)

(4)损害结果具有单一性。(3分)

三、论述题:39小题,20分。

39.论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与法律后果。

答案要点: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 分)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3分)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3分)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4 分)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

(1)返还财产。(2 分)

(2)赔偿损失。(2 分)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0.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个花瓶卖给乙,3日后付款取货。次日,甲又将该花瓶卖

给出价更高的丙,并当场交付。后因甲无法向乙交付花瓶,引起纠纷。

(1)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是否有权请求丙返还花瓶?为什么?

答案要点:

(1)有效。(4 分)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3 分)

(2)无权。(4 分)丙基于交付取得花瓶所有权,且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4分)

41.甲在与乙结婚前购得一辆汽车。婚后,甲将该车卖给丙,双方于3月1日签订协议,3月15

日交付汽车,3月25日办理转移登记。

请回答:

(1) 甲卖车之前,该车是否属于甲与乙的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

(2)丙何时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要点:

(1)不属于。(4 分)该车为甲婚前购买,故为甲的个人财产。(4 分)

(2)3月15日。(4分)机动车所有权自交付买受人时转移。(3分)

祝各位考生取得理想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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